一、房屋买卖后法院保全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那么签订合同后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后怎么办。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应查封的情况,如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没有过错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查封法院解封。
2、如卖房人隐瞒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则可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3、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法院协商,让卖房人或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提供其他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
二、财产保全可以对抗善意取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这是现代民法典要求的内容,目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在交易中善意取得的财产总处在被他人追夺的状态中,则基本的交易秩序就不能保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也将会大乱。
三、保全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审查申请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适格申请人。在诉讼中,作出保全裁定时,案卷的基本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应当已提供,申请人提供申请保全时,应初步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确认能否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能否是适格申请人。如形式上审查,不具备这一条件,如有的申请人依靠证人证言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材料,即可不予保全。
2、注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诉求目的、保全范围、事实与理由是否合法。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请求目的含糊、不明确,保全范围随意性强,如是查封不动产还是查封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给法院出选择题。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意愿出发,没有规矩,这种情况,法院应指导或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要求,重新提供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3、注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是否明确。法院保全不同于法院执行,在此阶段,法院不负查找保全财产的义务,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保全,那么就应当提供被保全财产的线索,而且必须明确,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申请人不能提供被保全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保全财产线索,则不予受理。
4、注意审查保全财产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被保全财产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明确的。如被保全房屋、车辆等产权证照必须明晰,法院不负调查义务,保全何种财物是申请人的权利,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申请人若不提供明确被保全财产及其证明材料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