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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公积金参谋  更新时间:2025-11-22

一、舟山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二、舟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 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国际大厦B座3楼)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三.舟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舟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至中心网点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审查/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予以当场办理;审查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办结:根据审核情况,做出予以办结或不予以办结的决定。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办结;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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