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受理时间是什么
在扬州,只要是工作日,提取住房公积金就可以进行审批受理。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第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支取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没有此合同,只能一年一支);
(2)买二手房支取
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银行活期存(京卡)折帐户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3)租房支取
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租发票或者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