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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公积金参谋  更新时间:2025-11-22

不动产抵押连带清偿责任

不动产抵押中的连带清偿责任,指的是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存在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即便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是关于这一责任的几个关键点:

合同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通常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但如果双方已签订抵押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未办理登记,合同也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责任限制:尽管抵押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此责任仅限于抵押物的价值范围。也就是说,抵押人不需为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务部分负责。

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未设立(因未完成登记),则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时,抵押物并不能直接用来抵偿债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抵押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

过错责任:如果抵押人未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其本身就存在过错,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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